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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务派遣公司带你了解劳务派遣人员能否随时被退回?

编辑:上海骁扬 时间:2020-04-29

       劳务派遣人员,在雇用过程中,派遣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无权行使解除合同和终止权的,但是在现实劳务派遣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不可预料的情况,比如说所派员工不符合企业的用人要求,又或者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犯错了等等情况,那么这些情况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行,这样的情况能否退回劳务派遣员工呢?下面上海劳务派遣公司的小编整理了关于派遣员工退回的相关内容,各位可以参考下。

       一、劳务派遣人员能不能随时被退回来呢?

       答案是否定的。

       各位要记住,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被派单位和派遣期限的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是变更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受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是不能单方面的变更的,就算用工单位想退回派遣员工也要在符合法律规定下才能退回,所以,派遣员工不是想用就用,想退就退的.

       二、用工企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以前,《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对劳务派遣人员退回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来看,用工单位在适用“退回机制”退回劳动者是有限制的,只限于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三、不得不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都有哪些?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依据上述规定,如派遣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工伤、怀孕、患病在医疗期内等情形的,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企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劳务派遣人员、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上海劳务派遣公司总结:用工有、企业在使用派遣用工的过程中,派遣员工是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无权行使解除合同和终止权的,但因发生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时,由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返回劳务派遣公司,在由劳务派遣公司处理劳务派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