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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务派遣 追溯用工模式的起源

编辑:上海骁扬 时间:2018-06-02

      可能有很多人会问,国内的劳务派遣近几年发展迅速,那么这个劳务派遣的起源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在劳务派遣刚兴起的时候是怎么样的一种派遣方式与派遣流程呢?其实劳务派遣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末的美国,之后陆续在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日本等国家得到较快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劳务派遣在发达国家大多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严格限制直至逐步放松管制的发展过程。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劳动用工的弹性化要求愈来愈高,世界各国纷纷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普遍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一般劳动保护制度体系,与直接雇用的雇员一样进行相同的保护。在此背景下,保护劳动者权利和保障就业秩序稳定成为各国立法的两大原则。

      通过判例确立的“共同雇主”原则,分配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共同责任或主次责任派遣单位几乎承担全部劳动基准法和劳动安全卫生法上的雇主责任,用人单位需共同承担工资待遇、禁止强制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等责任由表中可以看出,采用一重劳动关系立法的德国、法国、日本对劳务派遣采取了逐步放松管制的态度,一方面逐步取消劳务派遣方面的诸多限制,另 一方面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赋予被派遣劳动者同等或相近的待遇。其中,德国、法国的法律出现了分配雇主责任的倾向,越来越接近于采用双重劳动关系立 法、法律规范更为宽松,通过判例分配共同雇主责任的美国法律。例如,德国关于加班有如下规定:在劳务派遣协议许可的前提下,用 工单位有权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加班,并由派遣单位支付报酬;如协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加班的义务,派遣单位有权向用工单位请求违约赔偿。又如,法国相关法 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通过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的工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当派遣单位无力承担雇主责任时,按照生存权高于财产权的原则,追加用工单 位的

       雇主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务派遣责任承担的规定深受国外法律影响,在确立一重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就共同雇主责任问题主张双重劳动关系,派遣单位和用 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力图使被派遣劳动者能够真正实现与正式员工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