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上海工享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外包热线:130-2017-8888

应聘热线:021-5161-9133



资讯中心

MENU

劳务外包关于劳务派遣偷税漏税问题解析

编辑:上海骁扬 时间:2018-06-02

       在劳务派遣行业里,会发生数不胜数的关于税务纠纷的案例,其中牵扯到的劳务派遣费用、福利费用、以及社保费用等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这样的案例中,我们需要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拿起法律武器组装自己,避免逃税漏税,让劳务派遣税务走向正规。
 
       2012年7月,某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按期支付劳务派遣公司费用300万元(劳务公司出具劳务费发票300万元),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240万元,社保费用35万元,福利费用15万元,管理费用10万元。此外,用工企业另外直接支付被派遣员工加班费用20万元,福利费用1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同时支付福利费2万元。
 
       税前扣除处理
 
       1、用工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处理上述费用时,用工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240万元允许按规定据实扣除,列入企业总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同时作为计算相应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扣除的基数;企业按规定支付的35万元社保费用,符合税法规定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列入企业相关费用扣除;企业支付的15万元福利费用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支付给派遣公司的10万元管理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费用据实税前扣除;用工单位单独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加班费用20万元和福利费用10万元,允许按税法规定计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福利费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
 
       2、劳务派遣公司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收取用工单位的300万元收入后,支付给员工的工资240万元可以计入本企业的员工工资、薪金总额,代支付的福利费15万元也应作
 
      为本企业的福利费处理。公司单独支付给单位派遣员工的福利费2万元,也允许计入企业福利费总额,与15万元合计后,按规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