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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人不超总量10%

编辑:上海骁扬 时间:2018-06-0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近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此项规定为用人单位划定了劳务派遣的红线。
 
       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作出了规定,即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 这相当于给用人单位划定了红线,给出了约束,限制了企业无限制地扩大派遣人员的用工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院一位专家认为,这是此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
 
       根据这位专家的调研,劳务派遣比例偏高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国企,比例高的企业能达到50%到70%。
 
       “ 10%也是给出了一个平衡点,让企业也能接受。”这位专家告诉记者,在其他国家,并没有关于劳务派遣比例的硬性规定。他测算,在劳务派遣比例比较高的荷兰,劳务派遣占用工的比例大约为10%。
 
       “ 同工不同酬”一直是社会对劳务派遣诟病的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强调,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同工同酬有大小概念之分,大概念指的是福利的相同,小概念指的是工资的相同,目前的诉求主要还是后者。”这位专家指出,基于企业效益的差异,在福利是否一致上,企业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复旦大学教授顾晓鸣认为,“同工同酬”是就业市场的应有之义。劳动力市场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千差万别,因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能进行简单的“一刀切”,出台细化的规定对提高规定的可执行性具有重要意义。
 
       征求意见稿指出,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的义务包括: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技能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证明,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指出,劳动派遣工权益的维护在现实中确实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加大执行力度,进行监察和仲裁。同时相关的法律规定也需要细化方,以便监察执法的进行。